砍头息与服务费:报价里那些看不见的成本怎么算进年化
“砍头息”是民间口语,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和《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都没有使用这个词。它通常指放款时从应交付金额中先行扣除一部分费用,因此借款人实际到手的本金小于合同载明的本金。这里对应的不是另一个法规术语,而是公告第三条所说的“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口径。
三、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贷款本金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凭证中载明。若采用分期偿还本金方式,则应以每期还款后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
因此,按第三条的比例口径,分母所对应的本金应取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而不是把合同名义本金直接代入。费用在放款时先扣,借款人没有实际收到这一部分;费用另行支付,则本金流入和费用流出应分别记录。分期偿还时,本金还会逐期减少,所以“实际占用本金”也不是始终不变的合同总额。
内部收益率法把同一口径落实到每期现金流:放款时记录实际收到的资金,此后记录每个实际付款日的全部支出。直接从放款款额中扣除的费用不能再重复计入。
服务费、手续费放在现金流哪一期
服务费和手续费的现金流位置不取决于名称,而取决于实际收取方式。只要属于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就应进入相应时点。官方示例确认了一种服务费安排;手续费没有脱离其收取方式而独立对应的固定时点。
| 收取方式 | 现金流位置 | 记录方式 |
|---|---|---|
| 借款当期一次性支付的服务费、手续费 | 第 0 期,即借款当期 | 记为负现金流;若从放款款额中直接扣除,则第 0 期只记录实际到手金额 |
| 每期支付固定金额 | 每个实际收款日,即第 t 期 | 按每期固定金额计入负现金流 |
| 每期按初始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支付 | 每个实际收款日,即第 t 期 | 每期金额记为“初始本金 × 比例”,在第 t 期计入负现金流 |
如果某项费用已经包含在每期还款总额中,只把它作为还款的组成项目用于核对,不能再额外加一次。若费用在借款当期另行支付,则贷款本金流入和当期费用流出可以同时存在。
官方示例:100000 元本金、1000 元服务费与每期分期费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附件第三则给出的“收取费用的产品”包含以下原始安排:贷款期限为 1 年,按月还款,共 12 期,本金为 100000;借款当期一次性支付 1000 元服务费;从第一个月末起,每月等额偿还 8833.3 元,其中每期本金为 100000÷12=8333.3 元,每期分期费按初始贷款本金的 0.5% 计算。
以借款人视角记录现金流,放款流入为正,支付为负:
| 时点 | 项目 | 现金流 | 计入说明 |
|---|---|---|---|
| 第 0 期,借款当期 | 贷款本金 | +100000 | 本金流入 |
| 第 0 期,借款当期 | 一次性服务费 | -1000 | 当期另行支付 |
| 首个月末起至第 12 个月末 | 每期还款 | 每期-8833.3 | 每期只记录一次总支出 |
| 同上 | 其中本金部分 | 每期 100000÷12=8333.3 | 包含在 8833.3 中,不另行计入 |
| 同上 | 其中分期费部分 | 每期按 100000×0.5% 计算 | 包含在 8833.3 中,不另行计入 |
官方原文只说明服务费在借款当期“支付”,没有说明这 1000 元从放款款额中直接扣除,因此不能把这则官方示例直接称为“砍头息”案例。计算这则示例时,应把 1000 元作为第 0 期的独立支出;如果合同和放款流水证明某项费用确实被先行扣除,则第 0 期只记录扣费后实际收到的本金。
四、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复利计算方法即内部收益率法,具体示例见附件。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应说明是单利。
对按月还款的现金流,内部收益率法先求月度内部收益率,再折算为年度复利利率:
年化 IRR=(1+rm)12-1
官方示例给出的结果是:
- 单利综合年化利率约为 12.80%;
- IRR 方法计算的综合年化利率约为 13.58%。
如果只按每期分期费占初始本金的 0.5% 这一项做名义利率比较,会得到一个明显偏低的结果:它没有计入借款当期支付的 1000 元服务费,也没有反映分期偿还后实际占用本金逐步减少的变化。官方示例算出的单利综合年化约 12.80%、IRR 约 13.58%,都远高于只按这一项名义相乘得到的水平。因此,只看单项费率的按期相乘结果,不能代替包含全部贷款成本和实际收款时点的综合年化结果。
“同一笔费用期限越短越贵”能说明到什么程度
这种直觉来自资金占用期间缩短后,同一固定费用需要由更少的期间承担;在其他条件保持可比时,内部收益率通常会上升。但这是一项现金流机制判断,不是附件第三则已经证明的普遍结论。
官方示例只提供了一组组合:1 年期限、12 期还款、1000 元当期服务费,以及按初始本金 0.5% 计算的每期分期费。它能够支持两点:这组费用不能从综合年化中删除;在这组现金流下,单利和 IRR 结果都高于只按 0.5% 这一项名义相乘得到的比较值。
它没有提供“同一费用分别采用不同期限”的对照数据,也没有把 1000 元服务费与每期分期费的影响拆开。因此,不能依据这则示例给出固定增幅,也不能断言每项费用在所有期限变化下都必然按同一比例上升。要检验期限变化的影响,需要保持其他现金流条件可比,再分别计算。
从 2026 年明示表逐行还原收费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自 2026-08-01 起施行。该规定要求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对照明示表时,可以逐行核对:
- 本金:先确认合同本金是多少,再对照实际到账金额,判断是否存在放款时先行扣除的费用。
- 息费项目:分别核对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及其他列明项目,不只看一个汇总名称。
- 收取方式:确认费用是在借款当期一次性支付,还是每期支付;前者进入第 0 期,后者进入实际收取的第 t 期。
- 收取标准:确认是固定金额还是比例,并继续核对比例以什么为基数。标明“按初始本金比例”时,不能擅自改用剩余本金。
- 收取主体:区分贷款人与合作机构,确认每项费用由谁收取,避免遗漏表外列示主体对应的收费。
- 综合年化:核对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及其折算口径。规定答记者问明确,正常履约下承担的各息费项目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采取内部收益率法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然后加总计算。
- 是否重复:如果分期费、服务费或手续费已经包含在每期还款中,只记录每期实际总支出,不把同一费用再次加入。
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息费。逐行核对的最终目的,是把每笔费用还原为“何时发生、实际流出多少、由谁收取”,而不是依据收费名称直接判断成本。计算结果只回答现金流口径,不涉及对合同、机构或具体产品作评价。
出处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及附件;查证日期:2026-10-05。
-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查证日期:2026-10-05。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答记者问;查证日期:2026-10-05。